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
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
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云南省招生(zhāoshēng)考试院发布
云南省2025年(nián)高考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zhìxù),不得危害(wēihài)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hēngmìngānquán)。
二、考生凭(píng)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jiēshòu)监考员(jiānkǎoyuán)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yòngpǐn)外(有(yǒu)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qìxiè)(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zhèngmíng)。
考试(kǎoshì)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严禁携带各种通讯(tōngxùn)工具(gōngjù)(如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shèbèi)等)、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一旦(yídàn)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均认定为考试(kǎoshì)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tíngkǎo)1—3年。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fàngzài)桌子左(右)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fǎn)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shūxiě)。
四、考生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shíjiān)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要求粘贴条形码(tiáoxíngmǎ)。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书写(shūxiě)字迹(zìjì)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答题卡(dátíkǎ)、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děng)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bàogào)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ānjìng)。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fāngkě)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kǎodiǎn)参加(cānjiā)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考试14: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七、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duìyìng)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在试卷(shìjuàn)、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hé)颜色字迹的笔。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zuò)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bǎochí)安静,不得(bùdé)(bùdé)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jiāotóujiēěr)、左顾右盼(zuǒgùyòupàn)、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hòu)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九、全国统考科目交卷(jiāojuàn)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kǎoshì)结束前30分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xuǎnzéxìng)考试科目不得提前(tíqián)交卷。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经同意(tóngyì)方可离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kǎodiǎn),须在考点规定(guīdìng)区域休息,不能(bùnéng)领取个人物品,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zài)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yīcì)退出考场。
十一、考生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guīzé)、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jiàoyù)法》《国家(guójiā)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二、在本次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shìtí)及答案,代替他人(tārén)或者让(ràng)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ànzhào)《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fǎlǜzérèn)。
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kǎoshìyuàn)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蔡飞(càifēi)
云南省招生(zhāoshēng)考试院发布
云南省2025年(nián)高考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zhìxù),不得危害(wēihài)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hēngmìngānquán)。
二、考生凭(píng)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jiēshòu)监考员(jiānkǎoyuán)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yòngpǐn)外(有(yǒu)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qìxiè)(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zhèngmíng)。
考试(kǎoshì)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严禁携带各种通讯(tōngxùn)工具(gōngjù)(如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shèbèi)等)、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一旦(yídàn)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均认定为考试(kǎoshì)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tíngkǎo)1—3年。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fàngzài)桌子左(右)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fǎn)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shūxiě)。
四、考生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shíjiān)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要求粘贴条形码(tiáoxíngmǎ)。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书写(shūxiě)字迹(zìjì)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答题卡(dátíkǎ)、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děng)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bàogào)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ānjìng)。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fāngkě)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kǎodiǎn)参加(cānjiā)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考试14: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七、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duìyìng)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在试卷(shìjuàn)、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hé)颜色字迹的笔。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zuò)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bǎochí)安静,不得(bùdé)(bùdé)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jiāotóujiēěr)、左顾右盼(zuǒgùyòupàn)、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hòu)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九、全国统考科目交卷(jiāojuàn)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kǎoshì)结束前30分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xuǎnzéxìng)考试科目不得提前(tíqián)交卷。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经同意(tóngyì)方可离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kǎodiǎn),须在考点规定(guīdìng)区域休息,不能(bùnéng)领取个人物品,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zài)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yīcì)退出考场。
十一、考生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guīzé)、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jiàoyù)法》《国家(guójiā)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二、在本次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shìtí)及答案,代替他人(tārén)或者让(ràng)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ànzhào)《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fǎlǜzérèn)。
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kǎoshìyuàn)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蔡飞(càifē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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